困难群众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权益。具体为:
1. 基本医疗保险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
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不设置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3.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1)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对象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为75%;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5%;四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救助比例为 50%。

(3)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分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