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贷款政策
(一)原则上不向全款购房职工提供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因征信报告中有累计逾期超过6期或连续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或信用卡透支180天以上的原则上不予以贷款支持,如特殊情况需报批的,营运网点要查清逾期原因写出专题报告并拿出具体意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报贷审会讨论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分管贷款的领导审批;如申请办理质押贷款,质押率不得低于90%; (三)同一购房人对同一套房子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四)借款人双方均不在黄石工作的,须提供在黄石本地工作居住的联系人; (五)贷款审批后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签字按手印,如无法到场的应提前在黄石公证处办理公正委托,委托公证书内容应使用黄石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格式版本; (六)借款申请人资料齐全,审核时限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团体办理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担保)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贷款审批后二个月内未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需写出情况说明再次报批,借款人放款时间晚于房屋抵押权证登记时间90天的,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证明有效期控制在90天以内; (七)停止向购买高档住宅(含别墅、双拼、联排)、自建建房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结清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留足6个月的月缴额,对符合贷款政策的借款人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九)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已达到两次及以上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与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