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怎么申请?

在黄石城区无房(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黄石城区无房,且在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1、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工作者、就业援助、民政救助、住房保障、环卫、公交、供水、供电、供气、辅(协)警、城管协管,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快递、外卖、出租车司机以及其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优先解决青年教师、医护工作者、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街道社区工作者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2、引进人才,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2020年1月1日后来黄工作的硕博研究生和其他才。

3、“新黄石人”包括来我市城区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不满5年的非黄石城区户籍人员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在黄就业创业的“新黄石人”;通过市场化组团式引进我市就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

4、新就业大学生(35岁以下),含在黄高校应届毕业生、来(回)黄就业创业的外地高校应届毕业生。

5、符合条件的D级危房改造安置户以及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

怎么申请: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制度。除D级危房改造安置户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直接受理外,其他保障对象的申请由筹集(建设)主体直接受理。

筹集(建设)主体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备案后,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公告(面向社会出租)或招租通知(定向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实行个人申请、单位申报承诺制度。用人用工单位,收集个人住房需求,集中向筹集(建设)主体申报,并承诺对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个人申请信息应在单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筹集(建设)主体登记受理后,集中报城区人社部门认定身份.用人用工单位已出具证明,证实申请人身份符合条件的,可不再认定身份。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人在黄石城区的住房情况。公示租赁、筹集(建设)主体对经城区人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租赁结果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市住建部门定期对租赁结果进行抽查。抽查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知筹集(建设)主体予以清退。公示后无异议的,确认租赁资格